订购6908元的品牌家具送货时发现竟是样品?  

深圳办公家具告诉您 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合肥)
   9月3日,太和县消费者王某在太和县城某家私店购买了某品牌的一张木床价值3049元、一个五斗柜价值868元和一个四门衣柜价值2991元,合计6908元。当时,该家私店工作人员承诺9月13日前送货上门,但直到9月14日下午4点多该家私店才派人给王某送货。王某收到货以后,发现送过来的五斗柜和四门衣柜都是样品,当场拒收,另外,该家私店工作人员将其购买的木床床背装错了。王某向该家私店反映情况,该家私店派人将五斗柜和四门衣柜拉回,承诺为王某换货,可王某多次催促仍无果。 9月19日王某投诉到太和县消费者协会,要求该家私店退货退款。

太和县消费者协会受理了王某的投诉,经调查,王某投诉属实。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家私店负责人,该负责人称,虽然五斗柜和四门衣柜都是样品,但是质量没有问题,床背装错的确是家私店的责任。因此,愿意为王某更换新的木床、五斗柜和四门衣柜。而王某认为,该家具店不守信用,多次与其沟通,结果都是让其等等,最后居然电话都不接了,无法再相信,坚决要求退货。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向投诉双方摆事实,说道理,宣传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在县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诉人某家私店为投诉人王某退货,退还其货款6908元。对此调解结果,王某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因商家不履行三包义务引发的消费纠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本案中,某家私店将家具样品当全新家具销售违背诚信经营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王某的合法权益,且对其销售的家具不履行三包义务,因此,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王某退货退款。

·朱娜·

原标题:送来的家具是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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